现代快报讯(记者 顾元森)马某今年 60 岁,曾任区水利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还曾获得河南省先进工作者、省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,但在这些光环背后,他先后 13 次受贿,数额达 170 多万元。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认定马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对此,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抗诉,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。近日,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改判马某有期徒刑三年。
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查明,2008 年至 2019 年,马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市五一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、办事处主任,许昌市魏都区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党委书记、局长,许昌市魏都区农业和水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许昌市魏都区水系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期间的职务便利,为郑某等人在拆迁补偿、工程款结算、绿化项目、水利建设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,收受 12 人先后 13 次所送财物、好处费共计 170 多万元,用于日常消费和借贷。2024 年 2 月,马某退休。2024 年 9 月,许昌市魏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马某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。2024 年 9 月 6 日,许昌市魏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马某作出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。马某及其亲属积极退缴受贿所得 120 多万元,并主动缴纳罚金 30 万元。
2024 年 12 月 24 日,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 30 万元;马某已退缴的受贿所得 120 多万元,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一审宣判后,马某未上诉,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一审法院对马某判处缓刑系适用法律错误,量刑明显不当。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利用职务便利,13 次收受他人数额巨大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且存在索贿情节。根据规定,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,一般不适用缓刑。综合考量马某犯罪数额及量刑情节、从宽幅度,一审判决量刑畸轻。另外,一审判决对马某索贿款 50 万元未判决依法追缴,属遗漏判决事项。一审判决已认定马某索贿所得 50 万元为其直接违法所得,但未判明该 50 万元违法资金应依法予以追缴。根据规定,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。
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:2025 年 1 月 7 日,马某家属向魏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 50 万元。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根据马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受贿犯罪数额巨大、受贿次数较多和有索贿情节等情节,马某受贿犯罪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,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,一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不当;另外,根据法律规定,马某受贿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追缴,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成立,法院予以采纳。
今年 5 月 7 日,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 30 万元;马某受贿犯罪所得 170 多万元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